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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展《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436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种字〔2017〕15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为全面了解并掌握新《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决定,今年下半年开展《种子法》执法大检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农委将于近期分组对各市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迎接并配合省人大《种子法》执法检查,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种子法》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培训情况;《种子法》及配套规章赋予职责任务履行情况;《种子法》实施前后种业变化和成效;贯彻实施新《种子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贯彻落实《种子法》,发展本地现代种业的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届时,省人大受全国人大委托将对我省各市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全面听取省农业厅贯彻落实《种子法》情况汇报。请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积极整改。 
 
  (二)认真整改。各地要以此为契机,重温立法精神,遵循立法原则及配套规章条款,对照法律逐项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全面落实,健全种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开创依法治种的良好局面。  
 
  (三)开展量化评价。请各地对照《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见附件),按各项评价项目指标标准及取得进展的比例,客观开展自评。工作内容及成效要有可供核查的书面材料、实物或现场佐证。  
 
  (四)认真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系统总结新《种子法》实施给种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突出新增法定职责,基层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四种主体备案管理、育种成果转让、权益分配改革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及时上报。请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及《种子法》执法检查考核评分表,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送省种子管理总站。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管理科邮箱(sdzzscglk@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省种子管理总站 张保友 
 
  0531-81608110、81608112 
 
 
山东省农业厅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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