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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马铃薯种薯及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9  来源:北京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687
 

 

京农种站字〔2017〕34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及《北京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种子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马铃薯种薯及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马铃薯种薯及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我站特制定《北京市马铃薯种薯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及《北京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内容,及时准确掌握马铃薯种薯及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要求。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马铃薯种薯及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区域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联系人:刘丹丹,联系电话:62012033。

三、本《标准》自通知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北京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

2.北京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5月31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2017年5月31

共印16份

附件1:

北京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

为规范我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 核发机关

马铃薯种薯原原种、原种及生产用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辖区的区级种子管理机构核发。

2、 审核要求及标准

2.1申请马铃薯种薯原种及原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1.1基本设施:

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无菌操作室10平方米以上,植物组织培养室200平方米以上。低温贮藏库100平方米以上,配有防虫网的隔离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能够满足组培苗驯化炼苗条件的保护地(温室或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以上设施为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

2.1.2仪器设备:

具有超净工作台、50升以上高压灭菌设备、光照培养箱各2台以上,具有除湿机、电冰箱、PCR扩增仪、高速冷冻离心机、凝胶成像系统、电泳仪、移液器1台(套)以上,配备脱毒检测的试剂盒。具备能够满足脱毒茎尖培养的空调、培养架、玻璃器皿等设备。以上仪器设备需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2.1.2加工设备:

具有相应种薯(苗)筛选设备1台(套)以上。

2.1.3技术人员:

具有种薯脱毒检测人员2名以上、加工贮藏技术人员2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具有农学、园艺或者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1.4品种: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进行登记,并具有1个以上独家生产经营的登记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具有品种权人同意书或授权书。

2.1.5办公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2.1.6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薯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2.2申请马铃薯种薯生产用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

2.2.1基本设施设备:

具有低温贮藏库100平方米以上,种苗包装车间 200平米以上及相应包装设备,以上设施设备需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

2.2.2技术人员:

具有种薯脱毒检测人员2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要求具有农学、园艺或者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2.3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进行登记,并具有1个以上独家生产经营的登记品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具有品种权人同意书或授权书。

2.2.4办公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2.2.5生产条件及环境:

具有种薯生产用地100亩以上;用于种苗生产的塑料大棚10栋以上;种苗生产用灌溉设备及相应农机具。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薯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3.需提交材料

3.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材料;

3.3种薯生产、检验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3.4种薯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室、冷藏库等设施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5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独家生产经营品种证明材料;

3.6办公场所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

3.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薯,提交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3.8种薯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及核发单位规定的其它材料。

 

附件2:

北京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 

为规范我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指蔬菜种苗包括番茄、黄瓜、生菜、甜(辣)椒、西瓜、芹菜、茄子和甘蓝8种作物种苗。

2.核发机关

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苗生产经营者所在辖区的区级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并核发。

3.核发要求及标准

3.1基本设施

基质制备室和播种间各20平方米以上;催芽室120立方米以上;配备自动化控温、控湿设备以及苗床的保护地设施600平方米以上;种苗低温贮藏库120立方米以上。

3.2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具有置床设备、干燥箱、电子天平(百分之一)1台(套)以上,光照培养箱、游标卡尺2台(套)以上;种苗生产设备:具有能够满足种苗生产的环境控制设备(光照强度调节装备有遮阳网,温度调节装备有热风炉或热水循环或水暖风机和风机湿帘降温系统等)、苗床、嫁接工具及相应的灌溉设备和农机具、良好的排水系统;有相应包装设备。上述仪器设备为企业自有产权。

3.3技术人员

具有种苗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具有种苗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具有农学、园艺或者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4 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5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3.6办公场所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4.申请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4.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4.3种苗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4授权品种相关证明材料

4.5种苗生产、检验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4.6种苗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及核发单位规定的其它材料。

4.7育苗技术规程及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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