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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杜绝“一品多名”推进“放管服”

《 农民日报 》( 20170417   05 版)

近日,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将于5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办法》以品种登记为抓手,引导优质、专用、营养品种的选育与推广,满足消费市场对多样化农产品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行为,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精神。——编者

本报记者王澎实习生江雨亭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措施之一,标志着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近日,记者就《登记办法》制定有关情况采访了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

规范市场保障农民权益

记者:《登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长期以来,农业生产以保障粮食供给为首要任务,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关注不够,在实践中存在“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现象,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加之没有品种标准样品,客观上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育种者权益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记者: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登记办法》颁布实施,既是贯彻《种子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进入新阶段对种业工作的新要求。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登记办法》以品种登记为抓手,引导优质、专用、营养品种的选育与推广,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统筹调整粮经饲种植结构,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提供品种支撑,满足消费市场对多样化农产品的需求。通过品种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行为,保证市场上销售品种的特征特性等基本信息全面、完整、真实和准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品种登记,公开发布登记品种的信息,统一保存品种标准种子样品,登记品种接受全社会监督,建立种业信用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确保种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种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

29个品种列入登记目录

记者:为什么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确定29种作物?

答:根据《种子法》规定,遵循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农业部将29种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其中22种作物是原《种子法》规定,由农业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各自确定的审定农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高粱、大麦(青稞)4种粮食作物,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4种油料作物,甘蔗、甜菜2种糖料作物,蚕豆、豌豆2种杂豆作物,大白菜、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5种蔬菜作物,苹果、柑橘、香蕉3种果树,以及茶树、橡胶树2种经济树。另外7种作物是当前生产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农作物,包括谷子、结球甘蓝、黄瓜、番茄,梨、葡萄、桃。谷子是起源于我国、栽培最古老的农作物,在中华民族整个农业发展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当前更是旱作可持续生态农业发展和种植结构调整的重要农作物;黄瓜、葡萄等蔬菜和水果种植面积大、产区集中,产业效益高,是丰富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物。

据《全国农业统计提要》统计,2015年,这29种非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7.4亿亩,占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29.7%,占所有非主要农作物的77.8%,这些作物在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中发挥着独特角色,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申请品种登记“三步走”

记者: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步,登记申请。对于新选育的品种,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时应按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登记申请表、品种特性和育种过程等说明材料,以及品种DUS测试报告、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已授权品种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同时提交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对于在《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时只需提交登记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DUS说明等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第二步,受理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者的品种登记申请后,应当给申请者一个书面受理函,并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种子样品。申请者应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种子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登记公告。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受理省农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关于登记变更: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品种登记不是“小审定”

记者:品种登记与品种审定的异同是什么?

答: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都是品种管理的措施,相同之处有三个方面,对申请品种都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都要向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申请文件或样品不真实,或品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予以撤销。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不同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试验主体不同,品种登记试验主体是申请者,即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品种审定试验主体是政府或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即品种试验主要由国家统一组织或国家授权有资质单位组织,或者《种子法》授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二是申请条件不同,品种登记侧重品种的“身份”管理,品种只要符合DUS基本条件,经过试验确定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推广范围,且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即可登记;品种审定有准入门槛限制,品种经过试验测试达到审定标准才能通过审定。三是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品种审定为强制行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放管服”深入品种管理

记者:“放”字体现在哪?

答:依据《种子法》的要求,《登记办法》本着“流程简便易行,范围严格控制,全程强化监管”的原则,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为宗旨,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精神。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进行,《登记办法》规定,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品种登记没有门槛,《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品种只要符合人工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品种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经过相关试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栽培范围,按照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不虚假、不欺骗、不隐瞒,品种在安全性方面不存在突出问题,就能够申请登记。

记者:“管”字有什么含义?

答:在登记品种的监管方面,《登记办法》规定,对已登记品种发现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或者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品种登记并予以公告,停止推广;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以及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登记办法》规定,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品种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记者:“服”具体表现在哪方面?答: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农业部组织全国农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登记、变更、撤销、查询、监管等信息,同时,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品种登记工作,积极推进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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