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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同一生态区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3  来源:宁夏种子工作站  浏览次数: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种站发[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引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种作物种类
 
  小麦水稻玉米大豆
 
  二、引种条件
 
  (一)引种品种为已通过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
 
  (二)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
 
    (三)引种者所引品种不是本单位的,必须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引种区域
 
  根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
 
  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国品审[2016]1号)同一生态区的划分范围,与我区拟引种区域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均可进行引种备案,我区主要农作物具体生态类型区见附件1。
 
  四、引种备案要求
 
  (一)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区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
 
  (二)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适应性试验应按宁夏相对应作物的生产试验设计,每个作物拟引种试验的点次参照本区相对应组别的生产试验,试验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具体登陆宁夏种业信息网参照相应作物组别品种试验实施方案),适应性试验实施方案应参照我区相对应作物的生产试验的要求和品种试验技术规程,制定试验实施方案,报宁夏种子工作站品种管理科备案,宁夏种子工作站将组织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各作物生长关键时期对试验点分布、小区面积、田间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抗病性试验不少于1年,必须包括宁夏主要病害大斑病、小斑病、腐霉茎腐病、丝黑穗病、矮花叶病,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均可。
 
  (三)引种备案申请者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试验合作协议,试验承担单位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试验田间管理及观察记载,按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试验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引种备案申请者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自觉接受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种子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五、引种备案材料
 
  引种者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备案申报书包括: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表;
 
  2、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公告及审定证书复印件;
 
  3、原审定机构出具的拟引种备案品种未撤销证明;
 
  4、引种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各试验点报告及汇总报告,并加盖试验承担单位公章);
 
  6、拟引种备案品种抗病性鉴定报告;
 
  7、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出具品种权人同意引种的相关证明;
 
  9、引种备案品种苗期、花期、收获期植株及果穗、籽粒照片各1张(杂交种附有植株苗期、抽雄期、吐丝期各1张,群体1张,果穗1张,籽粒1张);
 
  10、引种者所引品种不是本单位的,必须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11、其它材料。
 
  六、材料要求及受理时间
 
  (一)为确保引种备案材料规范性、完整性,适应性试验实施方案、合作协议复印件和试验用地、基础设施、技术人员等情况说明均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于2017年4月20日前送达宁夏种子工作站品种管理科备案。
 
  (二)完成年度试验后,各试验点形成试验报告,引种备案申请者撰写试验汇总报告。
 
  引种者将引种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盖上引种单位印章,按申报书顺序装订,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送达宁夏种子工作站,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邮箱:nxpgk@163.com),过期不再受理。
 
  七、强化引种风险与责任意识
 
  引种者应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因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种子质量等问题给品种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由引种者负全部责任。各引种者要强化引种风险与责任意识,加强引种品种适应性、抗病性鉴定工作,经试验、鉴定在适应性、安全性上具有高风险的品种要谨慎引种。同时,引种者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附件:
 
 
 
宁夏种子工作站
 
2017年3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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