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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贯彻落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浏览次数:1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农业厅文件

 

桂农业发〔201657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审批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修订完善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较之前有三处作了重大调整:

    (一)实行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下放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审批权限,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先证后照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二)增加了申请办证企业要具备自有审定(保护、登记)品种的要求,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品种选育、改进种子生产和营销模式,推动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

    (三)增加了县级对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四种主体的备案职能。

    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监管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立种子可追溯制度,加快提升种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办法》出台是农业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修订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及技术优势,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做好动员部署,抓好宣传培训

    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制订宣传培训工作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自治区已举办了市级种子管理人员学习以《种子法》、《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软件操作》等内容的师资培训班,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师资资源,组织做好本系统、种子企业、经销户及受委托生产种子主体的培训工作。

    三、明确职责权限,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职责权限,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编制自治区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对由自治区级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辖区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事指南。

    (二)制定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以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四、规范办理流程,严格审核把关

    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规范申报材料。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规范申请材料格式,强化项目审查力度,提高审查效率。

    1、规范材料格式。各地审核及核发机关要按照《种子法》、《办法》及办事指南要求,严格审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指导种子企业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格式》(附件1),制作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编码后装订成册,对不按要求制作申请材料的,审核及核发机关可退回申请并要求企业补正后提交。

    2、规范项目填写。各地要指导种子企业规范填写申请表中的申请项目,告知企业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和广西种业信息网品种审定信息栏查询申请品种审定情况,已撤销审定的品种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可在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查询品种授权情况;申请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需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具有明确期限的书面授权证明,准确将品种审定(登记)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填写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步进行网上许可申请填报。

    3、严格审查材料。各地审核及核发机关要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广西种业信息网以及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数据查询库,核查企业申请品种的审定(登记)、授权等情况,核对企业提交的委托种子生产合同中生产品种名称是否与申请表及审定(登记)证书名称一致,对企业申请材料及申请表项目填写不规范、不一致的,要及时通知种子企业补正。

    (二)强化许可审核。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办事指南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完成企业许可申请审核和核发。  

    1、严格实地核查。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派出专业人员对企业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品种审定(登记)证书、授权品种委托书、种子生产合同、种子基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切实把好审核关,考察通过的需现场填写实地考察表(附件3-4),属于审核的,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实地考察报告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实地考察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考察单位名称、人员组成及数量、考察时间等。

    2)企业实有条件,要根据《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逐项说明。

    3)考察结论。

    4)实地考察意见表。

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应留存企业设施设备照片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电子版,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2、规范检疫证明出具。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生产管理与基地检疫证明出具协调统一,县级植物检疫部门应规范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出具时间、内容与程序。植物检疫证明须为当年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地点具体到乡镇,且与企业种子生产地点一致。

    3、做好网上申请审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及审批工作。县级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应核对申请材料与网上信息,不符合的,及时退回申请人补正;符合的,及时审核通过并提交核发机关。

    (三)建立岗位责任。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办法》规定,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将对各地许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企业及备案者提出对种子生产合同品种名称、地点等内容进行保密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

    四、加强后续监管,规范主体行为

    各地要加强种子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种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督促和指导种子企业依据《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并对企业建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理。

    (二)严格生产经营备案。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

    1、做好许可与备案衔接。各市、县(市、区)要督促持证种子企业及时在网上填报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等信息。告知各持证种子企业及时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

    2、做好生产经营备案。各县(市、区)要督促和指导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4类备案主体按规定条件、程序、时限提交备案材料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

    1)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同时,使用设立企业系统生产的流水号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2)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种子销售门店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复印件,种子来源方完成备案证明材料,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6);同时,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注册并完成信息填报。

    3)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备案。种子代理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6);同时,使用委托企业系统生成的流水号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4)受委托生产种子的备案。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7)。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同时,使用持证委托企业系统生成的流水号在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3、强化备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核对备案者提供的纸质材料和网上填报信息,对信息一致并完整的完成备案,生成备案表,打印盖章后交备案者一份,存档两份;同时加强对备案主体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的,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理。

(三)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各市、县(区)要及时开展市级发证企业清理,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

五、做好网上申报,强化信息管理

(一)启用网上许可系统。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包括网上申报、备案)已于815正式上线。请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www.seedchina.com)首页左侧网上办事栏目下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版)(请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自带的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操作)。

(二)做好网上申报衔接。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启用同时,旧版系统并行使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打印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以及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等业务的,在新版系统中统一进行。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等业务,在旧版系统中办理。

(三)规范网上系统填报。自治区已编制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操作指南(附件8),各地根据操作指南指导企业及备案主体做好网上填报和信息管理,督促各种子企业及备案主体按照操作指南规范填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和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实施到位

自治区将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市要加强对各县(区)贯彻情况督导检查。

    联系人:罗陈鹰、赵肖丽, 联系电话:077121827872182684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格式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意见表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意见表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分支机构)(式样)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式样)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者)(式样)

          8.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操作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6929
   相关附件.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9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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