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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进一步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4  来源: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41
 
 
关于进一步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
 
      新修订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各地各企业在宣贯《办法》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结合我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明确许可范围
 
      依据《种子法》规定,除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的这5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其他所有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生产经营,均必须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按照《办法》规定,有效期内确定许可证编号属于变更申请。由于我委过去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只确定了有效期内生产资格,没有确定编号,《办法》施行后又实行“两证合一”,这种编号的变更无法直接按新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程序办理。因此,《办法》施行前取得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管是否在有效期内,均应按《办法》要求申请核发新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准确把握许可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等办证条件。其中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应有自有产权或是自有资产,自有资产应有相应的正常使用功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应自行购置并具备相应的检验、加工能力;品种条件应符合相应申请类别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受让品种权应是独家买断品种权并签订独家生产经营协议;人员应具有在相应岗位任职的证明材料和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其他条件严格按《办法》执行。申请企业可以利用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品种等办证条件,但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切实规范许可程序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申请企业应如实向审核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并同时网上提交电子版,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应完全一致。审核机关必须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我委对各市州、县市区审核上报的许可申请在核发环节中,对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实地考察,对新申请发证的企业视情况确定是否实地考察,对在材料审查中发现问题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审核机关不进行实地考察的、实地考察中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擅自降低审核标准签署审核意见的,核发机关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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